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0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許博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一(目前為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機動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個人貸款約定書(勞工紓困貸款)第1條第4項約定:「本借款利息計收方式:立約人同意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機動調整。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均願隨時比照機動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遲延利息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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