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487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洪宗喜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6,44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