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433號
原 告 高雄市八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明燕
被 告 陳葉寧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梯更換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請求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本院卷第9頁),嗣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假執行之聲請,核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變更聲明如下述(本院卷第7 9頁),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為高雄市八德大廈(下稱系爭大廈)門牌號 碼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3、5樓之7之二間建物(下合 稱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系爭大廈民國108年5月18 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系爭大廈之電梯更新工程依 總戶數76戶共同分擔更新費用(下稱系爭決議),嗣電梯更新 工程經議價後之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208萬元,每戶須負 擔27,368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每戶僅須繳納電梯更 新費用27,000元,即被告應繳納54,000元,詎被告分別於10 8年9月10日、108年9月24日以現金方式繳納27,000元、24,5 00元,尚積欠電梯更新費用2,500元,已積欠相當金額之更 新費用,經原告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給付等語。為此,爰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決議暨各區 分所有權人負擔方式說明表、計算表、存證信函暨郵件回執 、系爭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大廈代收現金收據 、管理費及車位費繳納明細表為證(本院卷第33至45、121至 149、179至185頁),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 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 本件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50 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 繕本於111年4月12日寄存送達被告(本院卷第55頁),自寄 存之日起經10日即111年4月22日發生送達加催告之效力,準 此,原告請求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2,500元,及自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