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8號
民國111年8月11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台灣希佰克水產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金亮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陳木榮
訴訟代理人 張立群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1
年1月20日台財法字第110139467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代表人原為蘇淑貞,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陳木榮,經其 具狀(本院卷1第137頁)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
緣原告委由華信報關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11月7日向被告報 運進口冷凍水產品1批(進口報單號碼第BC/08/415/M5458號 ),原申報貨物名稱為冷凍海鱺〔FROZEN FISH(R.canadum )〕,產地為MZ(莫三比克),貨品分類號列第0303.56.00. 00-7號:「冷凍海鱺」,稅率25%,電腦核定通關方式為C3 (貨物查驗)。嗣經被告查驗結果,實際來貨為冷凍青甘鰺 (Seriola quinqueradiata,列於核定報單第1項,下稱系 爭第1項貨物),產地為CN(中國大陸),貨品分類號列為 第0303.89.84.90-8號:「其他冷凍鰺魚」,稅率50%,輸入 規定代碼: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核屬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不得輸入之大陸物品,審理 原告虛報進口貨物名稱及產地,逃避管制之違章成立,依海 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項及 參考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緝私案件裁罰倍 數參考表)所訂違章情節,以110年4月28日109年第1090047
1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處貨價1倍之罰鍰計新臺幣(下同 )2,618,010元,併沒入貨物;另該進口報單有隱匿未申報 之貨物「冷凍魷魚肉」2CTN及「冷凍魷魚切花」1CTN(增列 於核定報單第2項及第3項),涉有逃漏稅款情事,所漏營業 稅額因未逾5,000元,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 第1項第2款規定,免處罰鍰;所漏關稅額,因原告於裁罰處 分核定前,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所漏關稅,爰依海關緝私 條例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44條及參考緝私案件裁罰倍數參 考表所訂違章情節,處所漏關稅額1.5倍之罰鍰計832元,並 追徵關稅555元。原告就系爭第1項貨物之裁罰及沒入處分不 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 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⒈原告並未有虛報或不實申報之情形
⑴原告於108年11月向POWER FORTUNE INDUSTRIAL.CO.,LIM ITED(即威力富實業有限公司,註冊地為香港,下稱威 力富公司)自香港地區進口「莫三比克冷凍海鱺(R.cana dum)」一批,此有威力富公司之出貨裝箱單及發票(PAC KING LIST&INVOICE)、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 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進口報單可稽,原告所進 口之貨物,無論係向國內之衛生福利部申請許可或報關 之報單皆同樣記載原告向威力富公司購買進口之貨物一 致,原告並無虛報之情形。次查,原告所進口之貨物為 冷凍海鱺(R.canadum),而海鱺確實分布於印度洋沿岸 ,而莫三比克乃位處印度洋之沿岸(東鄰印度洋),是原 告並未有虛報或不實申報之情形。
⑵訴外人金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量公司)前曾於108年 10月14日向威力富公司進口大陸地區冷凍鰤魚一批(批 號:19215)至臺灣地區,於同年月17日報關,該批貨物 又於同年月23日運出口,有報單號碼AA//08/512/I1058 之進口報單、報單號碼AA//08/512/E1017之出口報單。 而此報單之內容與被告所認定之標籤:品名為凍煮鰤魚 切塊,生產批號為19215,生產日期108年9月18日,出 口商為詔安縣安邦水產食品有限公司,進口商金量公司 相符。惟原告向威力富公司進口系爭第1項貨物時,該 公司疑因誤用金量公司的箱盒及標籤,因此產生系爭第 1項貨物有上下標籤不同之情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046號不起 訴處分書已就本件涉懲治走私條例之虛報、漏稅等情事
為完整之偵查,明確查明原告並無故意,確實係威力富 公司之疏失而錯用先前退運之箱子,就此該不起訴處分 書之證據已足認原告並無故意虛報之情形。
⑶依財政部108年6月25日台財法字第10813924170號函(下 稱財政部108年6月25日函)已明確表示就有關虛報產地 之認定,在無明確書面意見認定貨物產地為大陸地區, 且海關透過駐外單位所得之資料,亦無法被認為足以作 為認定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證據時,即應作出「該貨物產 地無法證明確屬大陸地區」之結論,而本件關於原告之 進口貨物,於進口報單、出口報單等皆係以莫三比克為 原產地,而被告僅依據記載「品名:凍煮鰤魚切塊;拉 丁文SERIOLA DUMERILI」之標籤即認定產地為中國,已 嚴重違反財政部關於虛報產地之認定明確,是以撤銷原 處分、訴願決定應有理由。
⑷原告申請進口之貨品箱數共計有5,700箱(約3個40呎貨櫃 ),就有關5,700箱貨品究竟有幾箱貨品是有底層標籤之 情形,被告亦未說明,究竟是5,700箱中的1箱而已?還 是5,700箱皆有底層標籤?又或者僅有4分之1或3分之1? 此就事實認定而言,亦應有其重要性。原告認有底層標 籤之箱數應僅是很少部分,並非全部。惟被告之認定並 未就進口之貨品究竟有底層標籤之貨品數量為說明,而 逕自以臆測、推論是原告為規避管制而為虛報,而有誤 導本院以為是所有箱數都是有底層標籤的情形。 ⒉原處分就貨品產地認定及貨品認定顯然有誤
⑴原處分以經查驗及鑑定結果認定貨品為「冷凍青甘鰺」 ,又青甘鰺乃「鰤魚」一種,進而認定貨品標示應係以 「凍煮鰤魚切塊」為真實標示,並進而認定底層標籤「 品名: 凍煮鰤魚切塊、原產地:中國」始為真實標示, 並因此認定貨品原產地為中國。惟,被告所認定之標籤 係記載「SERIOLA DUMERILI」(即紅甘魚),而被告就系 爭第1項貨物送驗結果為青甘(即青甘鰺、青魽),拉丁 文為「SERIOLA QUINQUERADIATA」,兩者並非完全吻合 ,被告所認定之底層標籤無論是中文名或拉丁文名皆與 鑑定結果不同,被告卻逕自以青甘即為鰤魚而認定底層 標籤記載原產地中國為真實,此部分無疑未就調查事項 盡有利不利一併調查及綜合客觀事理之判斷,而為臆測 。
⑵被告認定之系爭第1項貨物為「冷凍青甘鰺」,但被告所 認定之底層標籤卻是「凍煮鰤魚切塊」,縱認系爭第1 項貨物確實屬於青甘鰺,而青甘鰺又屬鰤魚一種,然底
層標籤之貨品名是「凍煮鰤魚切塊」,就此凍煮與單純 冷凍貨品於關稅法進出口貨品稅則歸屬、認定、同意進 口與否有所不同。前者,單純冷凍屬於海關稅則申報貨 品第3章之貨品;後者,凍煮貨品則屬海關稅則申報貨 品第16章之貨品所規範。此2類於進出口規範上適用不 同之稅則問題,對於海關認定而言,是絕對重要,而並 非是誤繕問題。況如系爭第1項貨物為青甘鰺,如果原 產地並非中國大陸地區,冷凍(列稅則第3章00000000) 或凍煮(列稅則第16章00000000),都可以進口(F01)。 是以,被告就底層標籤中有關中文貨名與鑑定結果的貨 品不相符、貨品拉丁文亦不同,卻逕自認定原產地為中 國大陸地區,就此不利之判斷影響原告甚鉅,也有違財 政部108年6月25日函。
⑶再查,貨品可以鑑定、檢驗,但原產地之認定,並非鑑 定、檢驗可得出,而須客觀、綜合判斷。原告進口貨品 原產地為莫三比克,該貨品並不需要是位於莫三比克境 內或臨海所捕獲,只要該艘船艦是登記註冊於莫三比克 ,其捕撈的魚貨皆可認定原產地是莫三比克,此有進口 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6條第6款可參。又原告進口之商 品是向香港商進口,因此該貨櫃船停靠於香港裝櫃為當 然,至於香港商何時取得該批貨品?以及如何取得該批 貨品?被告無從得知。從而被告以青甘鰺活動範圍未含 莫三比克及其領海,及原告進口之貨物於進口前半年貨 櫃動態歷史檔均在韓國及香港,未駛經莫三比克為由, 而逕自認定原產地不屬莫三比克,而係中國,然船舶航 線之紀錄,亦未有停靠中國港口之情形,倘依被告主張 ,系爭第1項貨物如非莫三比克,必定也非中國,被告 就此認定,顯然違反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6條規 定,且未盡其舉證之責。
⑷原告之訂購、出口報單、進口報單、輸入許可皆係以莫 三比克為原產地,而該標籤品名既然已與實際貨物不同 ,則該標籤正確與否已有疑義,是以,被告逕以貨物標 籤採認系爭第1項貨物原產地為中國,惟卻又未僅以貨 物標籤係誤繕為「SERIOLA DUMERILI」而不採認,就被 告之認定,實有違有利、不利皆應注意之義務、憑片面 之臆測為認定及違反不當連結禁止之原則。
⒊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已查明本件進口貨物之疑義,並作成不 起訴處分,原告應無故意或過失。
⑴就原告所欲進口之貨物,無論係向國內之衛生福利部申 請許可或報關之報單皆同樣記載原告向威力富公司購買
進口之貨物一致,原告並無虛報之情形,已如前述。威 力富公司並非受原告所指揮、監督之公司,而就威力富 公司之作業原告亦不得而知,原告已盡其所能向威力富 公司索取訂購資料,惟威力富公司不願回覆。而被告亦 委由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協查,亦不獲威力富公司之 回復,由此可知,倘威力富公司是原告所能管理、控制 之公司,威力富公司當能以較有利於原告所主張之事由 為回覆,而非不理會函查,是原告並無故意或過失為虛 報或不實申報;且冷凍海鱺(R .canadum)與冷凍青甘鰺 於海運進口申報單價僅有每公斤0.1美元之差別而已, 原告根本無誘因需要以虛報以達逃稅之目的,應不能直 接認定原告之故意、過失。
⑵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046號不起訴書可知 ,刑事偵查之發動也係基於系爭第1項貨物被認定為中 國大陸地區之管制貨品,而就該偵查目的之發動,與原 處分之處罰原因是逃避管制,實際上皆是原告同一行為 。據此,經由較嚴格之刑事偵查結果,基隆地檢署檢察 官之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已確認原告應不知,也無指示或 與進口商共謀之情形,更何況本件之發票及出口報單, 皆記載貨物為莫三比克海鱺,原告就系爭第1項貨物之 進口未有故意或過失之情形。則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既已 詳盡調查,原處分再以原告有過失為處罰,有使原告同 一行為受有兩次不同認事用法、所憑證據相衝突之不利 益處境。
㈡聲明︰原處分(109年第10900471號)、復查決定(110年8 月6日高普法字第1101012863號)及訴願決定(財政部111 年1月20日台財法字第11013946780號)均撤銷。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⒈原告於108年11月7日報運進口冷凍水產品1批,系爭第1項 貨物原申報貨名為FROZEN FISH(冷凍海鱺)、產地為MZ(莫 三比克),經被告查驗並參據權威機構鑑定結果,更正貨 名為「冷凍青甘鰺」,產地為中國大陸,且涉貨品輸入規 定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故原告報運貨物進口,有 虛報貨物名稱、產地,涉及逃避管制情事,揆諸法規定, 被告裁處洵屬有據,核先陳明。
⒉原告主張系爭第1項貨物底層標籤拉丁文學名為「Seriola dumerili」(紅甘鰺),實際來貨經鑑定為「Seriola quin queradiata」(青甘鰺),兩者非吻合;又被告認定貨名 是「冷凍青甘鰺」,底層標籤是「凍煮鰤魚切塊」,「單
純冷凍」是海關稅則申報貨品第3章之貨品,「凍煮」則 屬海關稅則申報貨品第16章之貨品所規範,被告僅依底層 標籤,逕自認定原產地為中國大陸,違反財政部108年6月 25日函,且未斟酌對原告有利之證據:
⑴查系爭第1項貨物原申報為FROZEN FISH(冷凍海鱺)、產 地為MZ(莫三比克),實到貨物紙箱表層標籤載為「品名 :冷凍海鱺魚塊、產地:莫三比克」,惟經撕開表層標 籤後,赫然發現底層標籤載為「品名:凍煮鰤魚切塊、 原產地:中國」,足見實到貨物原有產地標示有被覆蓋 情事,且經去除表層標籤後仍可辨識,被告按海關認定 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依原有產地標示 認定產地為中國大陸,洵屬有據。又經被告將系爭第1 項貨物送請權威機關鑑定回復為「青甘鰺」,係鰤魚之 別名(俗名),則實際來貨貨名與外箱底層標籤所載「品 名:凍煮鰤魚切塊」確屬相互吻合。是以,被告依據權 威機關鑑定結果與實際來貨外箱底層標籤所標示之品名 及原產地,認定系爭第1項貨物產地為中國大陸,事實 清楚、證據明確,並無財政部108年6月25日函所稱「案 件事實未明」之情事,原告稱底層標籤之中文貨名與鑑 定結果不符,顯屬無稽。至於貨物是否經水煮調製,依 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第16章總則及第3章總則, 僅影響貨品分類號列之歸列,實與貨物名稱之認定無涉 ,並無法撼動底層標籤中文貨名為鰤魚(俗名:青甘鰺) 之事實。
⑵鰤魚(俗名:青甘鰺)之拉丁文學名為Seriola quinque radiata,貨品分類號列為第0303.89.84.90-8號,輸入 規定為F01、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杜氏鰤(俗名: 紅甘鰺)之拉丁文學名為Seriola dumerili,貨品分類 號列為第0303.55.00.00-8號,輸入規定為F01。兩者同 屬鰺科鰤屬,前者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後者則無此限 制;冷凍海鱺(R.canadum)之貨品分類號列為第0303. 56.00.00-7號,輸入規定為F01,無MW0,非屬禁止進口 之大陸物品,核先陳明。出口報單號碼第AA/08/512/E1 017號貨物之拉丁文貨名,係經金量公司自行申報為「S eriola quinqueradiata」(即青甘鰺),並經海關進 口文件審核(C2)與出口貨物查驗(C3)無訛,金量公 司對此亦未提出異議,且該標籤上亦記載「品名:凍煮 鰤魚切塊」。據此,系爭第1項貨物外包裝紙箱之底層 標籤拉丁文:SERIOLA DUMERILI」,顯屬誤繕,是被告 非如原告指摘僅依據底層標籤之記載,認定來貨產地為
中國大陸。
⑶至於原告之執行長邢毓麟於刑事偵查階段辯稱,金量公 司前於108年10月14日向威力富公司自香港進口大陸產 冷凍鰤魚1批至臺灣地區,於同年月17日報關(進口報 單第AA/08/512/I1058號),該批貨物嗣於108年10月23 日復運出口(出口報單第AA/08/512/E1017號)。惟查 ,進口報單第AA/08/512/I1058號申報之貨名為冷凍鯊 魚肉,與本案無涉。再者,該批貨物以出口報單號碼第 AA/08/512/E1017號復運出口時,其報單申報與所檢附 之PACKING LIST & INVOICE 亦填寫「Seriola quinque radiata」。退步言之,倘該批貨物貨名為Seriola dum erili(紅甘鰺),依金量公司及其執行長邢毓麟之專業 貿易知識,理應知悉Seriola dumerili(紅甘鰺)非屬禁 止進口之大陸物品(即輸入規定並無MW0),於法並無辦 理退運出口之義務,然卻以出口報單號碼第AA/08/512/ E1017號辦理退運出口,顯與一般常理相悖,足見該批 貨物並非Seriola dumerili(紅甘鰺)。本案被告係參酌 原告之執行長邢毓麟於刑事偵查階段證詞,並佐以上開 進、出口報單資料做綜合比對、判斷,已就原告有利及 不利事項通盤考量,原告指摘「被告未就有利於原告之 證據為採認」等語,顯屬無稽。
⒊原告主張依威力富公司之出貨裝箱單(packing list & inv oice)、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 入許可通知及進口報單,原申報貨物冷凍海鱺(R.canadum )確實分布印度洋沿岸,而莫三比克位處印度洋沿岸,並 無虛報之情事,原處分違反不當連結禁止:
⑴所謂虛報,係指「申報與實際來貨不符」而言,進口貨 物是否虛報,係以報單之各項記載與實際來貨現狀為認 定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9號判決意旨參 照)。至貨物名稱之申報是否達於「虛報」之程度,須 以進口人申報該貨名並無客觀合理之事由予以支持時, 方可認定達於「虛報」之程度,而有以海關緝私條例處 罰之必要性。又是否具客觀合理事由,並非單純僅以原 申報貨物名稱形式上與申報人所提供之型錄、發票、契 約等資料相符即為已足,仍應衡酌具體案情並綜合其他 客觀事證,研判所憑資料或所用名稱與實際到貨現狀是 否相符,並為實質真實且充分完整之描述,方得認屬合 理、確信之申報。從而,原告主張憑威力富公司出具之 packing list &invoice申報,因威力富公司與原告有 利益關係,基於商業往來考量,本難期待此等資料之貨
名及產地記載為正確,又原告未提供相關產地證明書、 買賣合約、訂貨單等資料佐證,實難認有合理、確信之 申報。至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食品及相關產 品輸入許可通知申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 第14號判決已明揭,食藥署所核發輸入許可通知之生產 國別,係由報驗義務人依進口報單自行填報,並未予實 質審查認定,原告主張尚不足採。
⑵原告雖辯稱原申報貨物冷凍海鱺(R.canadum)確實分布印 度洋沿岸,而莫三比克位處印度洋沿岸,並無虛報之情 事,然而,系爭第1項貨物實到來貨為「冷凍青甘鰺」 ,非原申報冷凍海鱺,且查本案報單來貨3只貨櫃(櫃號 BMOU0000000、SEGU0000000、TEMU0000000)之貨櫃動態 歷史檔,其於進口日前半年(108年6月至11月)均在韓國 及香港,未停留或行經莫三比克。次查,載運系爭第1 項貨物之船舶MOONCHILD之船舶動態,亦未有駛經莫三 比克之紀錄。第查,被告於108年12月5日以高普港字第 1081030385號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查詢青 甘鰺分布海域資料,該所以108年12月11日農水試漁字 第1082304567號函復:「……青甘鰺分布於西北太平洋, 主要產於日本、朝鮮半島東側至夏威夷群島海域。……」 但莫三比克位於非洲東南沿海,東鄰印度洋,與日本、 朝鮮半島東側、夏威夷群島距離甚遠,無捕撈青甘鰺之 可能。被告已綜合審酌:外包裝原產地標示經覆蓋去除 (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5點)、原告未克 盡協力義務(即未提出原產地證明、契約文件、單據及 資金往來等資料)、貨櫃動態表、船舶航程表、分布海 域資料、駐外單位協查結果等其他事證,而原告迄今均 未履行協力義務提出莫三比克出具之「產地證明」以實 其說,僅空言指摘系爭第1項貨物進口貨船(MOONCHILD) 無靠港中國大陸,被告認定產地中國實屬臆測等語,尚 難採信。
⒋原告主張威力富公司誤用金量公司之箱盒及包裝一節: ⑴為兼顧原告利益,被告曾再度派員至私貨倉庫查驗扣押 之本案貨物,發現系爭第1項貨物包裝完整,紙箱無踩 踏、凹折、割裂情形;細觀紙箱之膠帶封裝情形,亦無 重複黏貼或撕割之痕跡,顯見紙箱為初次包裝使用,而 非拆封後再重予包裝使用。況且本案實際來貨經鑑定結 果,與原告所稱係「誤用重複紙箱」上所標示貨品之俗 名相互吻合,似無誤裝之情,原告所言誠屬可議。 ⑵原告之執行長邢毓麟,既同時擔任金量公司之執行長,
當能提出金量公司與賣方威力富公司或轉售方展舜實業 有限公司(下稱展舜公司)之相關契約、帳冊、匯款紀錄 等交易文件,卻未能提出運往展舜公司之出貨單、內陸 運送文件及展舜公司之收貨單據等,以實其說。且為維 持冷凍水產品之鮮度、考量盤點搬運之方便性及貨品之 可識別性,依一般經驗法則,搬運此類「去頭去尾切片 型態」之冷凍貨物,理應保持外箱及標示原貌並以箱裝 方式運送;反觀原告所訴,金量公司或威力富公司卻甘 冒貨物退冰腐敗、搬運盤點困難及喪失貨品識別性之風 險,逐箱拆卸後另重行裝箱運往展舜公司,實有違常情 。
⑶另威力富公司之地址「ROOM 301-2, HANG SENG WANCHAI BUILDING, 3RD. FLOOR,NO.200 HENNESSY ROAD,WANCH AI,HONGKONG(香港灣仔軒尼詩道200號恆生灣仔大廈3樓 301-2)」僅為商辦大樓之辦公室,是否有足夠廠房、倉 庫、機器、冷凍設備等因應拆櫃換包裝業務,亦非無疑 。且依一般貿易常規,面對出口人類此嚴重疏失,進口 人為保障自身利益,理應聯絡出口人說明或協商後續補 救賠償事宜,系爭第1項貨物貨價高達261萬,卻未見原 告聯絡出口人威力富公司,對其疏失表示承認或提出說 明,顯不符常理。原告所訴,洵屬無據。
⑷至於原告主張不得恣意排除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 分書之適用一節。按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90號 判決已明確表示「不能以刑事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即認定行政機關不得對於納稅義務人予以補徵稅款 及裁處罰鍰」,故被告本可依行政調查所得之證據認定 事實,並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違章予以裁罰,而不受 刑事偵查結果之拘束。原告所陳稱,尚難採憑。 ⒌原告主張無故意、過失,已盡誠實申報義務,及協力義務 向威力富公司索取資料;又冷凍海鱺與冷凍青甘鰺於海運 進口申報單價僅有每公斤0.1美元差別,可知原告虛報無 法達到逃稅目的等節:
⑴原告為100年6月22日核准設立之專業國際貿易廠商,從 事水產品批發、水產品零售及國際貿等業務,對進口之 法令及海關如何進行通關查驗程序應知之甚稔,原告為 其自身權益,避免因虛報產地而受罰本應就出口商所交 付之貨品,予以特別審慎注意,主動查明,如要求產地 證明書,積極與出口商確認等,再誠實申報,藉以防止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之情事發生。再者,原告亦非不能依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21條或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
辦法第7條規定,向海關請領准單,先行對貨物進行檢 查及確認來貨貨名與產地是否無訛後,再行申報。然而 ,原告仍疏於注意且未為多方查證,於進口本件貨物時 未予詳加確認實際貨物之名稱及產地,即行申報,致本 件貨物貨名、原產地與原申報不符,除違反誠實申報之 義務外,其有應注意能注意卻不注意之過失,被告予以 裁罰處分,核無不合。
⑵依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22號判決意旨,貨物進 口人負有協力義務,且系爭第1項貨物價值不斐(高達約 261萬),原告為該貨物之買受人,依一般商業常規及經 驗法則,本有權利向賣方威力富公司索取產地證明等交 易文件,以保全自身權益,然卻空言主張不能協助調查 ,所陳實難採憑。又原處分裁處之重點厥為原告報運貨 物進口,涉有虛報貨物名稱、產地,涉及「逃避管制」 情事,而非著眼於逃漏關稅,是以,原告主張虛報無法 達到逃稅目的之論述,不足採信。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
㈠原告申報進口之系爭第1項貨物,原產地究為莫三比克,抑或 中國大陸?
㈡被告審認原告有虛報系爭第1項貨物名稱及產地,逃避管制之 違章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 第1、3項規定,分別裁處系爭貨物貨價1倍罰鍰計2,618,010 元及沒入貨物,有無違誤?
五、本院的判斷:
㈠前提事實:
如爭訟概要欄所示之事實,業經兩造分別陳述在卷,並有第 BC/08/415/M5458號進口報單(第5頁)、PACKING LIST&INV OICE(第7頁)、EXPORT DECLARATION FORM 2(第25頁)、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108年11月19日農水試漁字第1 082315126號函(第61頁)、原處分(第161頁)、復查決定 書(第171頁)、訴願決定書(第255頁)附處分卷1可稽, 堪予認定。又經被告實際查驗結果,原告報運進口之產品實 際到貨計3項,就該進口報單隱匿未申報之貨物「冷凍魷魚 肉」2CTN及「冷凍魷魚切花」1CTN(核定報單之第2項及第3 項)所涉逃漏稅款情事,原告並未爭執,僅就系爭第1項貨 物之裁罰及沒入處分不服,合先敘明。
㈡應適用之法律及說明:
⒈虛報進口貨物名稱、產地而逃避管制行為之處罰: ⑴海關緝私條例:
①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第1項)私運貨物進口、出 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 .(第3項)前2項私運貨物沒入之。」
②第37條第1項及第3項:「(第1項)報運貨物進口而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5 倍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一、虛報所 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四、其他違法行 為。......(第3項)有前2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 制者,依前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
⑵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 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 金。」
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3項:「臺灣 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 得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貿易;其許可、輸出入物 品項目與規定、開放條件與程序、停止輸出入之規定及 其他輸出入管理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 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 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⑸財政部101年11月8日台財關字第10100653890號令:「一 、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5 3條所稱『管制』之涵義相同,係指進口或出口下列依規 定不得進口或出口或管制輸出入之物品:(一)......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不得輸入 之大陸物品......。」
⑹依前述規定可知,為確保進口稅捐核課之正確性,貨物 進口人報運進口貨物,負有據實報明所運貨物名稱、品 質、數量、重量的誠實申報義務,當報單上原申報與實 際進口貨物現狀不符時,即違反誠實申報的作為義務, 構成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所稱「虛報」。而報運進口非 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公告准 許輸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自屬虛報而有逃避管 制之情事,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 第36條第1項、第3項規定處罰鍰。
⒉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
⑴關稅法:
①第17條第1項:「進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 並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
。」
②第23條第1項、第2項:「(第1項)海關對於進口、出 口及轉口貨物,得依職權或申請,施以查驗或免驗; 必要時並得提取貨樣,其提取以在鑑定技術上所需之 數量為限。(第2項)前項查驗、取樣之方式、時間 、地點及免驗品目範圍,由財政部定之。」
③第28條第1項、第2項:「(第1項)海關對進口貨物原 產地之認定,應依原產地認定標準辦理,必要時,得 請納稅義務人提供產地證明文件。在認定過程中如有 爭議,納稅義務人得請求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 助認定,其所需費用統由納稅義務人負擔。(第2項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
⑵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①第4條:「(第1項)進口貨物原產地由進口地關稅局 認定之。原產地認定有疑義時,進口地關稅局得通知 納稅義務人限期提供產地證明文件或樣品。(第2項 )前項所稱產地證明文件,包括交易文件、產製該貨 物之原物料或加工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第3項)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1項期限提供產地證明文件或樣品 ,或所提供證明文件或樣品不足認定原產地,進口地 關稅局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認定。其他機關未能自進 口地關稅局請求協助日起20日內提出明確書面意見時 ,進口地關稅局應就現有查得資料認定貨物原產地。 (第4項)前項其他機關包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 濟部及其他相關機關。」
②第6條第5款、第6款:「前條第1款所稱完全生產貨物 如下:五、在一國或地區內狩獵或漁撈取得之產品。 六、由在一國或地區註冊登記之船舶自海洋所獲取之 漁獵物及其他產品或以其為材料產製之產品。」 ⑶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
①第5點:「進口貨物(全部或部分)本身或其包裝上如 有與原申報不符之產地標示,或其原有產地標示雖經 去除、破壞或塗改而仍可辨識者,海關得依其原有產 地標示認定產地。但納稅義務人提出反證證明其原有 產地標示確屬錯誤者,不在此限。」
②第7點第5款:「進口貨物之產地有下列各款可疑情事 之一者,海關得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提出書面說明及 提供運送契約文件、貨櫃動態表、船舶航程表、買賣 契約、出進口資料或其他證明產地之文件,供海關認
定其產地:(五)其他可疑情事。」
⑷依前開法令足知,進口貨物產地之認定,係以實到貨物 查驗取得之現場證據力為主,書件審核及國外根查為輔 ,至產地證明書亦僅係證據之一,若其所證明之內容與 實際認定結果不符,衡諸經驗法則,當以現實認定之證 據力為強;進口人所提之產地證明是否適用,應就原申 報與實際到貨相符,且與產地證明上之各項記載勾稽一 致者,方有其適用之基礎,否則即屬不能為適格充分之 證明。
㈢原告虛報貨物名稱及產地:
⒈系爭第1項貨物經被告提取鑑定為青甘鰺(Seriola quin queradiata):
⑴查原告委由華信報關有限公司於108年11月7日向被告 報運進口冷凍海鱺〔FROZEN FISH(R.canadum)〕1批 ,申報產地為MZ(莫三比克),電腦核定通關方式為 C3(貨物查驗),經被告查驗,實到貨物有3種,且 其包裝箱上除有表層標籤標示品名:「冷凍海鱺魚塊 (R.canadum)」,產地:莫三比克,另有底層標籤 標示品名:「凍煮鰤魚切塊(SERIOLA DUMERILI)」 ,產地:中國,有進口報單(處分卷1第5頁)及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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