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117號
KSBA,109,訴,117,2022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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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7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五廠

代 表 人 林正雄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
陳誠偉
翁學謙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張瑞琿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與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8號行政訴訟事 件之裁判相牽涉,而於民國109年7月20日裁定命本件於上開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8號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 序。茲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8號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 有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81號判決附卷可稽,是本件 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 程序之裁定。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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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