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訴字,111年度,10號
KSEV,111,雄訴,10,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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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訴字第10號
原 告 柳正綱


被 告 趙章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 月6日裁定(111年度雄補字第1174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44,528元。該裁定於111年7月8日 送達原告後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 ,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 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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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