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378號
KSEV,111,雄補,1378,202208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俊杰等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文到
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補正系爭之三民區建民段748地號土地及同段3411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正興路163巷10之2號11樓)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
本及異動索引,並需包括有土地及建物標示部、所有權部及
他項權利部,暨其餘繼承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號碼
㈡依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示補正其餘被告之姓名、身分證字
號及正確之聲明,並提出全體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㈢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0元,惟按撤銷
詐害行為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按
被告楊俊杰所占應繼分比例計算,與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請
依執行名義內容,併計至起訴時即民國111年7月21日止之利
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第17號提案研
討結果參照),兩者以較低者為計算基準;請原告提出系爭
房屋現值證明或1年內稅籍繳納資料證明到院;另併請詳列
自行核算應補繳納裁判費,及裁判費費用價額之計算式及依
據。
二、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
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列明全體被
告之身分證號碼等得為辨識之資料,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
之對象為何人,爰定期通知原告補正,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
開事項,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