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323號
KSEV,111,雄補,1323,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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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32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品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2,319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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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