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1年度,92號
KSEV,111,雄小,92,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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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92號
原 告 蔡宗仰
被 告 黃佩玉(黃俊龍之繼承人,已拋棄繼承)

黃圓鈞(黃俊龍之繼承人,已拋棄繼承)

陳秀麗(黃俊龍之繼承人,已拋棄繼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 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3款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 蔡俊龍之繼承人清償借款,惟黃俊龍已於110年9月30日死亡 ,本院經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家法院)查詢結 果,黃俊龍之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及子女)、第二順位繼承 人(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均已拋棄繼承經少家法 院准予備查,分別有該院110年司繼字第5822號、110年司繼 字第5692號、110年司繼字第5866號拋棄繼承卷證資料及拋 棄繼承准予備查函可參;因黃俊龍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 承,本院於111年6月10日以雄院和民艾111年度雄小字第92 號函文通知原告應於1個月內向本院提出已向少家法院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並已繫屬該院之證明,該補正通知已於111 年7月6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本院經向少家法院 函查,亦無黃俊龍之繼承人聲明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亦有 該院111年8月24日高少家宗家字第1110013132號函可憑,依 上開說明,本件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黃俊龍已死亡,其全體繼 承人已拋棄繼承,原告又未依限向少家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 理人,本件原告起訴為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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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