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分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1年度,1876號
KSEV,111,雄小,1876,2022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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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187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顏大傑
被 告 黃雪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 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1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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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