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補字,111年度,45號
MKEV,111,馬補,45,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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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補字第45號
原 告 高國杰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明海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7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萬7,43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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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