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補字第42號
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榮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文廣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112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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