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簡字第9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送達代收人 吳唐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許春愛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87,04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扣除已繳之1,880元,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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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