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50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金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12
7元,應徵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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