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46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錫鎮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啓弘發支付命令(11
1年度司促字第192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