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1年度,466號
FYEV,111,豐補,466,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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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466號
原 告 洪金昇
洪孟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明昌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00元(依訴之聲
明,原告各請求37萬元×2名原告=74萬元),應徵裁判費8,0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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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