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11年度,728號
FYEV,111,豐小,728,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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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72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凃福仁
被 告 吳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1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744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18日上午8時01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街 0號前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態之過失,不慎撞擊原告所承保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承保車輛), 致系爭承保車輛受損,共計支出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34 ,012元(其中工資6,984元、烤漆5,614元、零件21,414元) 。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辦理出險理賠並扣除零件折舊(按零 件以8月計算折舊後為16,146元),原告仍得請求被告賠償2 8,744元(計算式:工資6,984元+烤漆5,614元+折舊後零件 費用16,146元=28,744元)。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民法 侵權行為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並減縮後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28,7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貳、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及陳述。
參、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行 車執照、估價單、統一發票、汽車險理賠計算書及賠償給付 同意書等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35頁),核與本



院職權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所調閱之系爭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卷宗內容相符(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63頁)。是原 告主張,信屬實在。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民 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代位請求被告給付28,744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1年7月19日(見本院卷第99頁 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肆、本判決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伍、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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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