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小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萊特美德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玉如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世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
訟程序,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21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