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1年度,319號
HLEV,111,花補,319,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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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319號
原 告 鄭賢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親李春梅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897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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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