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月費差額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1年度,316號
HLEV,111,花補,316,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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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316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志浩間請求給付月費差額事件,前經原告聲請
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96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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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