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30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岳廷
林英宗
被 告 邱裔家即向陽汽車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97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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