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305號
原 告 陳秋英
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豐美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查本件因財產權
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11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
已繳調解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21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