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1年度,297號
HLEV,111,花補,297,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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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297號
原 告 玖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毓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風獅爺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間請求
履行契約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
字第18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肆拾捌萬參仟壹佰參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
仟柒佰玖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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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風獅爺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蓮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