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王元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等間有關行政
執行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4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4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