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1年度,347號
KSDA,111,交,347,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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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347號
原 告 郭志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送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並未提供起訴
狀繕本,應予補正。
二、原告於起訴時,未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
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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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