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42號
KSDV,111,除,242,202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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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張東楷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1 年 7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 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 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及 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11 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1 條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42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陳明哲 湖內鄉公所 台灣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0 300,000元 85年4月19日 0000000 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陳明哲 湖內鄉公所 台灣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0 180,000元 85年4月19日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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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