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建良
劉燕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仲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7萬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