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57號
原 告 陳韋翰
被 告 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健壯
原告與被告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
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原告
請求被告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上昇公司)下架網頁及刊
登更正啟事,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
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計算式:10,900元+3,000
元=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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