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 告 戴家永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原告與被告朱正安等間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3,30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