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0號
原 告 陳莉雯
陳富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凱軍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科劦(原名陳基生)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85,35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41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 年度救字第10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