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讓售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74號
KSDV,111,補,874,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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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告 高雄市私立永全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法定代理人 陸鄭淑珠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告 陸成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讓售土地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將原告長期占有使
用之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出售
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陸成美蓉,侵害原告就系爭土地之占有
使用權,而聲明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並將該
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斷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5,075元(即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買
賣總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4,
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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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