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53號
KSDV,111,補,853,202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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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3號
原 告 毛福慶
原告與被告吳月寶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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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