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張元馨
相 對 人 朱國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 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民國100年7月15日死亡,生前住○○市○○區○○街00號 )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此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情, 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第9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 同法第127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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