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1年度,11號
KSDV,111,簡,11,2022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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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玟葶
吳昱葦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麗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國華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1 年7 月29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萬9,62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 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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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