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7523號
KSDV,111,司票,7523,2022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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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523號
聲 請 人 簡靖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坤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之現住居所為何?
二、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併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利
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民國111年8月19日)。
三、相對人周坤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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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