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聲 請 人 陳秀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恩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或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應 載明提示年、月、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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