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59號
KSDV,111,司拍,159,2022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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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陳秀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恩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或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應
載明提示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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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