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428號
KSDV,111,司促,16428,2022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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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428號
債 權 人 黃信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洺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狀列之利息起算日分別列載本
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及民國111年8月17日起…,兩者顯有
矛盾)。
二、債務人威洺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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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