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346號
KSDV,111,司促,16346,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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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34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債 務 人 林真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萬陸仟柒佰捌拾伍元,及
其中新台幣陸萬陸仟壹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陸萬肆仟貳佰玖拾
壹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肆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台幣
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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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