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950號
KSDV,111,司促,15950,202208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950號
債 權 人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務 人 陳慧君

蔡駿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貳仟玖佰捌拾柒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