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937號
KSDV,111,司促,15937,2022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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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937號
債 權 人 鍾一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史榮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史榮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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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