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818號
KSDV,111,司促,15818,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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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1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家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智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莊智雄已於民國110年9月10日遷出國外, 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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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