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602號
KSDV,111,司促,15602,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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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6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利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參佰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利通於民國92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3
月17日起至民國96年03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08日止累計151,414元正
未給付,其中48,138元為本金;102,538元為利息;738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王
利通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1年08月08日止累計63,924元正未給付,其中16,32
6元為消費款;43,99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5602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138元 王利通 自民國111年08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計算 002 新臺幣16326元 王利通 自民國111年08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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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