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041號
KSDV,111,司促,15041,202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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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0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紀承緯(原名:紀榮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紀承緯(原名:紀榮翔)於民國110年02月26日
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2月26日起至民
國117年02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
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26日止累計350,401元正未給付,其
中338,805元為本金;11,50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紀承緯於民國
110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
4月20日起至民國117年04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26日止累計168,7
84元正未給付,其中163,292元為本金;4,792元為利息;7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
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50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8805元 紀承緯(原名:紀榮翔) 自民國111年07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0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3292元 紀承緯(原名:紀榮翔) 自民國111年07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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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