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024號
KSDV,111,司促,15024,202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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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0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念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肆拾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念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27日止累計14,043元正未給
付,其中12,083元為消費款;760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
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50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083元 陳念榆 自民國111年06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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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