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847號
KSDV,111,司促,14847,2022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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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47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振融



債 務 人 余景登律師即郭曾瓊英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郭曾瓊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貳拾玖萬柒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
萬零貳佰玖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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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