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452號
KSDV,111,司促,14452,2022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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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452號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債 務 人 王德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零伍佰參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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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