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781號
KSDV,111,司促,13781,2022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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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781號
債 權 人 鐵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樂明


債 務 人 愛霈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昱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壹佰陸拾柒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雖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然其本質仍
屬非訟性質,故督促程序之審查,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
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
事實之調查。經查,本件債權人另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36,347元,惟債權人就該部分請求提出之聲證二銷貨
單其客戶名稱為雄偉土木包工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
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聲證二銷貨
單得向債務人請求之依據,債權人於同年月26日具狀陳報聲
證二單據之買賣契約實質當事人為愛霈特有限公司,其客戶
名稱記載為雄偉土木包工業僅是應債務人之報稅需求而填寫
,此有聲證三的對話紀錄可得知聲證二單據之貨物實際上皆
是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向債權人訂購、聲證二單據簽名亦
是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龔昱謙為之等語,惟依債權人提出
聲證二銷貨單、聲證三LINE對話紀錄觀之,無法得知如債權
人所述之雄偉土木包工業與債務人之間關係,又龔昱謙究係
基於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雄偉土木包工業之代理人身分於
銷貨單簽名,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資料自形式上審查亦無從
辨明,是就36,347元部分請求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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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鐵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霈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