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669號
KSDV,111,司促,13669,2022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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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69號
債 權 人 黃郁祥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玟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 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 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玟杰發支付命令,聲請狀僅略述 債權人因繼承母親楊寶華之債權,而持有債務人所簽發之本 票,金額共新台幣5,064,000 元,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給付上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或民國104 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然依其所陳,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4 年6月2日,並不明確;又請求利息 達年息20%,已超出票據法定利率年息6 %,其請求依據為何 未見釋明;再債權人自陳本件債權係繼承母親楊寶華而來 ,則債權人是否未拋棄繼承,或本件債權是否確由債權人一 人單獨繼承而無其他共同繼承之人等,均有待釐清。本院遂 以111 年7 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 21日送達,然債權人迄未補正,此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收 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按。是本件債權人釋明不足 ,無法單憑其所陳釐清請求之債權債務關係,且經通知補 正未補正,尚難謂其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 回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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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