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1年度,23號
KSDV,111,勞簡,23,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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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簡字第23號
原 告 邱昊

訴訟代理人 李宜庭律師
被 告 橘攝國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鼎
訴訟代理人 徐韶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陸拾肆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捌佰壹拾陸元、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1474元(見本院 卷第9至11頁);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以民事準備暨變 更聲明狀及當庭變更聲明為:(一)被告應提繳1萬164元至原 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二)被告 應給付原告13萬1816元,及自民事準備二暨變更聲明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09 至210頁、第241至242頁),揆諸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原告自民國110年5月1日起至同年9月20日離職止間,任職被 告公司擔任攝影師職務,並約定薪資條件為每月月薪保底3 萬5000元(包含電腦費2000元及相機費2000元)。於110年5 月間新冠肺炎疫情爆發,被告竟於未經與原告協商同意之情 形下,逕自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則依兩造間僱傭契約 及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差額1 0萬2621元。另兩造僱傭契約約定原告每月月休8天,除每週 三固定公休以外,另每週得擇一日休假,原告每日上下班時 間雖依當日拍攝客人時間而定,但依法仍應符合每日正常工 時不得超過八小時,超過部分即應加給加班費,被告卻未給 付原告加班費,則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條及第 39條規定,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平日延長工時工資及例假日 出勤之未給付工資2萬2295元、國定假日出勤工資3500元。 另若顧客挑選照片時另有加挑照片,被告便會以「(客人加 挑金額÷750)*50」作為業績獎金給付予原告,此業績獎金 屬於工資之一部分,故依兩造僱傭契約及勞基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原告得請求被告如數給付業績獎金3400元。再於原 告任職期間,被告皆未依法提撥6%勞退金至勞退專戶,原告 自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 ,請求被告提繳1萬164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 金專戶。綜上,被告應給付原告共計13萬1816元【工資差額 10萬2621元+平日延長工時工資及例假日出勤之未給付工資2 萬2295元+國定假日出勤工資3500元+業績獎金3400元=13萬1 816元】,並應提繳1萬164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爰依兩造僱傭契約及勞基法第22條 第2項、第24條、第39條、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提繳1萬164元至原告設 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二)被告應給 付原告13萬1816元,及自民事準備二暨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原告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但以書狀答辯稱:  原告所謂月薪3萬5000元係包含加班費、業績獎金等,原告 底薪乃基本薪資2萬4000元,此為原告與被告於面試時達成 之協議。又原告任職期間確為110年5月1日起至9月20日。另 原告請求之薪資計算式為3萬5000元乘以疫情無薪假期間5至 9月之薪資再扣除被告已發薪資,惟原告之應領薪資為2萬40 00元,且原告主張其已領薪資6萬719元為扣去勞健保費後之 數額,實際上應以扣去勞健保費前之數額為準,故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9月20日之薪資10萬2621元



無理由。再原告任職期間每月均領有一定數額之業績獎金, 此部分應一併列為工資計算,因此實際上未達到基本工資2 萬4000元之月份僅有6月及7月。被告於疫情期間業績確受影 響甚鉅,且因被告對勞基法等相關法規不甚熟捻,致6、7月 發放薪資未達基本工資2萬4000元,且相關薪資變動亦僅用 口頭方式達成協議,並無簽立相關文件,此為被告之疏忽, 被告願補足原告6、7月未達基本工資2萬4000元之數額即1萬 2034元(計算式:8334+3700=12034)。另被告為維護公司 名譽及品質的確要求公司攝影師每組顧客需提交350張照片 ,然勞動契約當事人基於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下,當事 人雙方得以自由約定,被告並無要求員工需於正常工作時間 外處理,原告無法作完之部分應於正常工作時間處理,而非 如出勤紀錄所載每月休假天數優於勞基法一例一休,顯違背 常理,亦無原告主張責任制一說。退百步言之,縱原告任職 期間,即便有超過正常工作時間,原告亦無遵守被告工作規 則所訂需事前填寫加班申請單並經由主管核准,被告於面試 時亦有明確告知,倘業務繁忙亦可填寫加班申請單時選取加 班費,因此被告本就無加班費給付義務,且疫情期間業務量 縮減,被告時常讓員工提早下班,也並無扣發薪資,故原告 請求超時及修片加班費,並無理由。另原告確實於國定假日 有出勤上班之事實,惟參照其出勤紀錄,原告於5月至9月月 休天數分別為15日、17日、14日、13日、7日(9月20日離職 ),每月休假日數皆已達到法規要求,自然無原告所主張勞 基法第39條之適用,故原告主張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請求休 假日上班之工資無理由。又被告對於業績獎金之制度本就因 顧客付款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此制度本就為當初面試時由 雙方協議達成之,且於公司内部亦行之有年,被告並不理解 為何原告如今又稱面試時並無告知此事,雇主對於業績獎金 本無發放之必要,被告係為激勵員工士氣始採業績獎金制度 ,故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由郵政劃撥之業績金額無理由。綜 上,原告主張並無理由等語為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 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查本件兩造為僱傭關係且原告任職期間係自110年5月1日起 至同年9月20日止,經兩造陳述一致,堪信屬實,然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工資差額、平日延長工時工資及例假日出勤之未 給付工資、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業績獎金及提繳勞退金等情 ,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為辯,茲說明本院判斷如下:(一)關於工資差額:
 1.原告主張保底月薪為3萬5000元,並提出原告與被告法定代



理人黃玉鼎之LINE對話擷圖(見本院卷第25頁)為證,此份 LINE對話亦經被告以答辯狀自承確為原告與被告法定代理人 之對話無訛(見本院卷第85頁),觀之被告法定代理人黃玉 鼎在LINE對話內容已明白表示:「保底35000」,是堪認兩 造已約定保底月薪為3萬5000元一事,與事實相符,至被告 辯稱底薪為2萬4000元云云,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 自難以採信。從而,兩造已約定保底月薪為3萬5000元之事 實,已堪認定。
 2.又原告主張被告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未經與原告協商同意之 情形下,逕自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等語,經被告否認, 並辯稱於疫情期間業績確受影響甚鉅,且相關薪資變動亦僅 用口頭方式達成協議,並無簽立相關文件云云。惟按事業單 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 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事業單 位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 少工資。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對於按月計酬全 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雇雙方如同意 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應參考勞動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 時協議書(範例)」,本誠信原則,以書面約定之,並應確 實依約定辦理,換言之,雇主欲變更工時及工資等勞動條件 ,需徵得勞工之同意,經勞雇雙方合意後始得為之;如未經 徵得勞工同意,自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且 被告亦自陳其並未簽立書面,是依上開說明,足認兩造並未 合意變更薪資數額之重要勞動條件,被告即應按原定薪資數 額即月薪3萬5000元給付予原告,被告前述辯詞,尚不足採 。又被告辯稱原告主張已領薪資6萬719元為扣去勞健保費後 之數額,實際上應以扣去勞健保費前之數額為準云云,然按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規定。經查,被告前述主張 雖提出原告薪資清冊(見本院卷第91頁)為憑,惟被告提出 之原告薪資清冊之內容,經核與原告簽領之業績金額明細( 見本院卷第247頁)之內容不符,則被告提出之該份薪資表 格之內容,顯難逕採認屬實,又被告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 說,準此,原告主張依兩造僱傭契約關係及勞基法第22條第 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9月20日(共 計4月20日)經扣除已領薪資後之工資差額為10萬2621元【 計算式:35000×(4+20/00)-00000=102621】,堪認有據。(二)關於平日延長工時工資及例假日出勤之未給付工資: 1.按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及第39 條明文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



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内 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 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 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内政部 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 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 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2.經查,本件兩造僱傭契約之約定保底月薪為3萬5000元之事 實,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又計算勞基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 工作時間之工資,應按勞工平日每小時之工資計算(最高法 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判決要旨參照),則原告時薪為月 薪3萬5000元除以240計算所得之金額。又原告每日上下班時 間雖依當日拍攝客人時間而定,但其每日正常工時仍不得超 過8小時,超過部分即應依前揭1.所述之勞基法規定給付加 班費,經查,原告主張其每月月休8天,除每週三固定公休 以外,另每週得擇一日休假等情,未據被告否認,又原告主 張其於平日延長工時及例假日出勤加班一情,經提出原告任 職期間修片總組數、LINE對話擷圖、休息日公告、報備修圖 時數紀錄、上班時間回報群組截圖、修改圖片截圖(見本院 卷第31頁、第153至179頁、第181頁、第223至231頁)等件 為證,經核原告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平日延長工時及例假日 出勤加班之事實,堪以認定。至被告辯稱原告無加班必要或 未提出加班申請單云云,然觀之原告提出之群組截圖顯示原 告已向公司報備出勤時間,則應認原告係經被告同意而執行 職務,又被告亦未就原告於逾8小時之工作時間外提供勞務 一事,明確表示反對之意思或為防止之措施,則原告為被告 所提供之勞務時間即應認屬工時,被告應依勞基法給延長工 時工資,故被告以此為辯,無可採認。從而,據此計算原告 平日延長工時及例假日出勤加班如附表一「延長工時工資統 計」所示共計2萬2295元,足堪採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平日延長工時工資及例假日出勤之未給付工資2萬2295 元,為有理由。
(三)關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
  按「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此有勞基法第37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其有於110年5月1日勞動節、 同年6月14日端午節及同年9月20日中秋節工作之事實,此為 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9頁),是原告有於上開國定假 日出勤之事實,堪信屬實,至被告辯稱原告各月份之月休天 數已達法規要求,則無勞基法第39條之適用云云,然勞動節 、端午節及中秋節既均屬勞基法第37條第1項所定之國定假 日,且兩造並未就上開應放假之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有何 協商同意,則被告自應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發給原告加倍工 資,被告前述辯詞,並無可採。準此,被告既未加倍發給原 告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則依原告月薪為3萬5000元計算日薪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日之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為3500元【 計算式:(35000÷30)×3=35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 有依據。
(四)關於業績獎金:
  按「所謂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 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 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 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故勞工之勞力所得,只要該給與係 屬工作上之報酬,在制度上有經常性者,即得列入工資範圍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之業績獎金係指若顧客挑選照 片時另有加挑照片之勞務報酬一情,未據被告否認,又被告 亦自承公司設有業績獎金制度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並 有被告台北門市9月份業績挑片獎金明細(見本院卷第193頁 )附卷足佐,則原告主張業績獎金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定 之工資,當可認定,故被告辯稱業績獎金制度係為激勵員工 士氣本無發放之必要云云,並無可採。又觀之被告法代黃玉 鼎張貼在其與原告間的LINE應用程式之薪資計算筆記照片( 見本院卷第25頁)之內容,其中已就顧客挑選照片時另有加 挑照片時,公司會以「(客人加挑金額÷750)*50」作為業 績獎金之計算方式,計列綦詳,參以業績獎金屬工資之一部 分,已如前述,則被告辯稱公司對於業績獎金之制度本就因 顧客付款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此於當初面試時由雙方達成 協議云云,難信屬實。準此,原告以客戶加挑金額5萬1000 員(見本院卷第27頁)依上述算式先除以750再乘以50為計 算後,計得業績獎金之金額為3400元,並請求被告如數給付 ,應有依據,而有理由。
(五)關於提繳勞工退休金:
 1.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 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 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條例第3 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 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 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 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 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 ,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 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 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 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 101年度台上字1602號裁判要旨參照)。 2.經查,原告自110年5月1日到職至同年9月20日離職止,被告 本應按月提繳每月工資6%至其勞工個人專戶,然被告未曾依 法為原告提繳退休金,此有原告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可稽 (見本院卷第29頁),被告亦未爭執,信屬真實,又原告月 薪為3萬5000元,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所示提繳級距 ,月提繳工資應為3萬6300元,準此計算,原告請求被告提 繳勞工退休金共計1萬164元(如附表二)至其勞退專戶,為 有依據,自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僱傭契約及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2 4條、第39條、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13萬1816元(計算式:工資差額10萬2621元+平日延長 工時工資及例假日出勤之未給付工資2萬2295元+國定假日出 勤工資3500元+業績獎金3400元=13萬1816元),及自民事準 備二暨變更聲明狀送達翌日即111年7月12日(見本院卷第23 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應提繳1萬16 4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均於法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 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2 項定有明文,故依前開規定,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本院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諭知被告得預供相當金額擔保後免為 假執行。被告於此部分雖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然其聲 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不另為免為假執行准駁之諭 知,併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 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另贅論,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一:
  加班日期 出勤工時 加班工時 延長工時工資統計 證據資料 計算說明 1 110/5/7 12小時33分 4小時33分 997 【計算式:(35000/240*4/3*2)+(35000/240*5/3*2.5)=996.5(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原證4(P31)、原證10(P153) 1.9時30分至19時55分拍 攝「三人閨蜜及寶寶」:10時25分 2.於21時52分修改「2021.05.01寶寶全家福挑片」照片:(計算至5/7日24時止)2小時8分 2 110/7/1 9小時46分 1小時46分 292 【計算式=(35000/240*4/3*1.5)=291.66(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原證4(P31)、原證18(P223) 1.於2時37分修改「2021.06.25未挑」照片:以平均修圖時間4小時計算 2.15時44分至21:30拍攝 「兩大一小跟棚」:5小時46分 3 110/7/24 9小時43分 1小時43分 292 【計算式=(35000/240*4/3*1.5)=291.66(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原證10(P153) 12時27分至22時10分:拍攝「兩大一小寫真」及「兩大一小抓周」:9小時43分 4 110/7/30 10小時57分 2小時57分 511 【計算式:35,000/240*4/3*2)+(35000/240*5/3*0.5)=510.41(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原證10(P154) 9時36分至20時33分拍攝「4大」/孕婦拍攝」:10時57分 5 110/8/15 10小時17分 2小時17分 389 【計算式:(35000/240*4/3*2)=388.88(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原證4(P31)、原證14(P225) 1.10時03分至16時20分拍 攝「三大三小」:6小時17分 2.於上午1時30分修改「2021.08.08-1000-未挑」圖片:以平均修圖時間4小時計算 6 110/8/24 11小時3分 3小時3分 632 【計算式:(35000/240*4/3*2)+(35000/240*5/3*1)=631.94(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原證10(P155) 9時22分至20時25分拍攝「兩大兩毛跟棚」、「一大個人寫真跟棚」:11時3分 7 110/8/31 9小時20分 1小時20分 195 【計算式:(35000/240*4/3*1)=194.44(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原證4(P31)、原證18(P229) 1.於4時06分修改「2021.08.22孕婦寫真未挑」圖片:以平均修圖時間4小時計算 2.15時02分至20時22分拍 攝「兩大一小一毛」:5小時20分 8 110/9/5 14小時4分 6小時4分 1362 【計算式:(35000/240*4/3*2+(35000/240*5/3*4)=1361.1(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原證10(P155) 1.於3時14分修改「2021.08.31-1600未挑」照片:以平均修圖時間4小時計算 2. 9時56分至20時拍攝「兩大一小」、「兩大兩毛」:10小時4分 9 110/9/7 12小時26分 4小時26分 875 【計算式:(35000/240*4/3*2)+(35000/240*5/3*2)=875】 原證4(P31)、原證18(P227) 1.於1時36分修改「2021.09.03兩大一毛未挑」照片:以平均修圖時間4小時計算 2.12時24分至20時50拍攝 「兩大五毛跟棚」、「一毛拍攝」:8小時26分 10 110/9/12 9小時55分 1小時55分 292 【計算式:(35,000/240*4/3*1.5)=291.66(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原證10(P156) 10時35分至20時30分拍攝「孕婦跟棚」、「兩大小拍攝」:9時55分 11 110/9/13 12小時1分 4小時1分 875 【計算式:(35000/240*4/3*2)+(35000/240*5/3*2=875】 原證10(P156) 9時29分至21時30分拍攝「兩小跟棚」、「兩大跟棚」:12小時1分 12 110/9/19 11小時53分 3小時53分 754 【計算式:(35000/240*4/3*2)+(35000/240*5/3*1.5)=753.47(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原證10(P157) 9時15分至21時8分拍攝「孕婦拍攝」:11小時53分 13 110/5/25(休息日) 4小時 4小時 875 【計算式:(35000/240*4/3*2)+(35000/240*5/3*2)=875】 原證4(P31)、原證11(P159) 2時34分修改「2021.05.22挑片」照片:以平均修圖時間4小時計算 14 110/5/28(休息日) 4小時 4小時 875 【計算式:(35000/240*4/3*2)+(35000/240*5/3*2)=875】 原證4(P31)、原證11(P177) 6時32分修改「2021.05.07寳寶挑片」照片:以平均修圖時間4小時計算 15 110/6/24(休息日) 4小時 4小時 875 【計算式:(35000/240*4/3*2)+(35000/240*5/3*2)=875】 原證4(P31)、原證11(P175) 21時56分修改「2021.06.19范雅渼未挑」(應為2021.06.19柯蕙文 挑片)照片:以平均修圖時間4小時計算 16 110/7/14(休息日) 4小時 4小時 875 【計算式:(35000/240*4/3*2)+(35000/240*5/3*2)=875】 原證4(P31)、原證11(P173) 3時19分、3時22分修改、「2021.07.09轉出」、「2021.07.04轉出」(應為「2021.07.10轉出」)照片:以平均修圖時間4小時計算 17 110/7/15(休息日) 4小時 4小時 875 【計算式:(35000/240*4/3*2)+(35000/240*5/3*2)=875】 原證4(P31)、原證11(P173) 3時20分修改「2021.07.10轉出」(應為「2021.07.12轉出」)照片:以平均修圖時間4小時計算 18 110/7/29(休息日) 4小時 4小時 875 【計算式:(35000/240*4/3*2)+(35000/240*5/3*2)=875】 原證4(P31)、原證11(P171) 22時54分修改「2021.07.17未挑片」照片以平均修圖時間4小時計算 19 110/8/3(休息日) 9小時22分 9小時22分 2237 【計算式:(35000/240*4/3*2)+(35000/240*5/3*6)+(35000/240*8/3*1)=2236.11(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原證11(P167)、原證12(181) 1.7時50分至12時38分修 改照片:4小時48分 2.15時07分至19時41分修 改照片:4小時34分 20 110/8/4(休息日) 4小時 4小時 875 【計算式:(35000/240*4/3*2)+(35000/240*5/3*2)=875】 原證4(P31)、原證11(P179) 1時42分修改「2021.07.24-1300轉出」及21時10分修改「2021.07.24-1800轉出」照片:以平均修圖時間4小時計算 21 110/8/9(休息日) 4小時24分 4小時24分 875 【計算式:(35000/240*4/3*2)+(35000/240*5/3*2)=875】 原證13(開會)(P183) 14時26分至18時50分開會:4小時24分 22 110/8/11(休息日) 5小時3分 5小時3分 1119 【計算式:(35000/240*4/3*2)+(35000/240*5/3*3)=1118.051(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原證4(P31)、原證11(P165)、原證12(P181) 8時52分至13時55分修改圖片:5小時3分 23 110/8/19(休息日) 4小時 4小時 875 【計算式:(35000/240*4/3*2)+(35000/240*5/3*2)=875】 原證4(P31)、原證11(P163)、原證15(P231) 2時59分修改「2021.08.07-解亞進」照片:以平均修圖時間4小時計算 24 110/8/18(休息日) 8小時21分 8小時21分 1848 【計算式:(35000/240*4/3*2)+(35000/240*5/3*6)=1847.22(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原證4(P31)、原證12(P181) 1.14時40分至18時48分修 改圖片:4小時8分 2.20時32分至00時45分: 4小時13分 25 110/8/25(休息日) 4小時8分 4小時8分 875 【計算式:(35000/240*4/3*2)+(35000/240*5/3*2)=875】 原證4(P31)、原證12(P181) 22時35分至2時43分修改照片:4小時8分 26 110/9/16(休息日) 4小時 4小時 875 【計算式:(35000/240*4/3*2)+(35000/240*5/3*2)=875】 原證4(P31) 14時07分修改「2021.09.12兩大一小未挑」照片:以平均修圖時間4小時計算 共計       22295   附表二:
提撥勞工退休金月份 被告應提撥之退休金之計算式 被告應提撥之勞工退休金 110年5月 2178元【計算式:36,300×6%=2,178(小數點四捨五入)】 2178 110年6至8月 6534元【計算式:36,300×6%×3個月=6,534(小數點四捨五入)】 6534 110年9月 1452元【計算式:36,300÷30×20×6%=1,452(小數點四捨五入)】 1452 合計   1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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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橘攝國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