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11年度,30號
KSDV,111,事聲,30,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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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事聲字第30號
異 議 人 邱義祥


相 對 人 沈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
22日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431號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起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請求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373萬元,實為3730萬元之誤載,此由聲 請狀關於原因事實之記載即明,原審未詳看聲請狀內容,即 以誤載之373萬元核發111年度司促字第13431號支付命令( 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有誤寫或類此之顯然錯誤,應得以裁 定更正之,異議人聲請更正,竟遭原裁定駁回,為此提起異 議,請求廢棄原裁定,另為更正之裁定等語。
二、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固有明文。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裁定中所表示者 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裁定中所表示者係法 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 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0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狀載明請求標的 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3,730,000元,及自本件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1年7月14日核發系爭支付 命令記載「一、相對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柒拾參萬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經 核並無「系爭支付命令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 」之情形,自不得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予以裁定更正給付金額為3730萬元。
 ㈡至於系爭支付命令記載「二、債權人請求原因事實如其所提 聲請狀所載。」,而聲請狀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乙方 不疑有他,陸續交付投資款共參仟柒佰參拾萬元整。惟債務



人並未將投資款用於購買原料以提煉貴金屬...致生損害於 債權人權益。復債務人於民國110年7月1日與債權人簽立協 議書...」、「嗣債務人卻遲未清償欠款...」等語,應僅係 敘明其請求所由之基礎,並不影響其標的僅為於373萬元範 圍內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效力,異議人自陳於聲請狀之請求 標的金額有所誤載,反據此謂系爭支付命令有誤寫或其他類 此之顯然錯誤情事云云,並無可採。異議人聲請裁定更正, 原裁定予以駁回,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 予廢棄,並無理由,應駁回其異議。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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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